广西师范大学调课、代课、停课、删课暂行规定
为了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我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课表一经排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因某种情况确需调课、代课、停课或删课的,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申请调换上课时间:
(一)主讲教师出差的;
(二)主讲教师因事或因病请假的;
(三)超过四分之一的学生参加大型活动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申请调换上课地点:
(一)原教室的教学设备不能满足教学需要的;
(二)原教室的座位数不足的;
(三)原教室的环境不能满足教学需要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申请由其他主讲教师代课:
(一)主讲教师出差的;
(二)主讲教师因事或因病请假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申请停课:
(一)主讲教师或学生参加全校性统一活动的;
(二)主讲教师因病请假时间较长又无其他教师代课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允许申请删课:
(一)修读人数不足25人的;
(二)主讲教师缺员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七、调课、代课、停课或删课的申请,可由主讲教师、教研室或学院提出,填写《广西师范大学调课、代课、停课、删课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由教务处审批。
申请调课、代课、停课或删课,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
八、未按本暂行规定擅自调课、代课、停课或删课的,视具体情况追究其行政或教学责任事故。
九、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点击下载:广西师范大学调课、代课、停课、删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