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14年修订)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防范、减少并及时有效、严肃、公正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原《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事故指教师(含学校在编和外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认定范围包括教学(含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四大类。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由轻到重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级别认定(见附件1)。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 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报告或举报,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与处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发生教学事故单位进行自查。
各相关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已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查实,组织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材料事实不清或关键证据材料缺乏的,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可要求发生教学事故单位进行补充调查。发生教学事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补充调查结果报送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学事故当事人或发生教学事故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填报《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有权根据掌握的材料直接做出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一般教学事故分别由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或研究生学院认定,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小组认定,重大教学事故提交校长办公会认定。
第九条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发生教学事故单位报送的《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举行陈述答辩会,经集体讨论后做出拟认定和处理意见,通知事故单位和当事人。事故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条 对教学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可在接到《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见附件3)之日起10日内,向送达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申诉登记表》(见附件3附表),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教学事故当事人的申斥意见进行复核,经集体研究决定后给予回复。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一条 事故责任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的,该认定与处理决定自事故责任人收到之日起15日生效。当事人申请申诉的,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个人责任;属集体工作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教学事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追究事故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凡出现教学事故者,分别做以下处理:
1.发生1次一般教学事故,由学院或相关单位进行内部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良好,并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学校教学评优评奖,扣发责任人1个月综合奖励绩效工资。
2.发生1次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发文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良好,自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学校教学评优评奖和职称评审,扣发责任人3个月综合奖励绩效工资。
3.发生1次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发文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学校教学评优评奖和职称评审,扣发责任人80%的全年综合奖励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缓聘甚至解聘。
第十四条 外聘教师出现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与处理程序与学校在编教师相同,相应的处罚标准为:一般教学事故:认定后口头告诫并扣发其本人该课程应得课酬总额的50%;严重教学事故:认定后书面告诫并扣发其本人该课程应得全额课酬;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后当即予以解聘并扣发其本人该课程应得全额课酬。
第十五条 同一人员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同一人员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严重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同一年内连续出现3次以上教学事故的同一单位,要同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可视情况从轻处理;对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者,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则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对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该单位一年内不得参加学校集体评奖评优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未在本办法所列之内的但对学校教学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行为和事件,学校均可认定为教学事故,并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校各层次全日制学生学历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原《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师政教学〔2007〕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级别认定
类 别 | 序 号 | 事 项 | 级 别 |
教 学 (课堂教学) | 1 | 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体育课或必须换鞋的场合除外) | 一般 |
2 | 无不可避免原因,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 |
| |
2-1 | ——迟到5分钟以内 | 一般 | |
2-2 | ——迟到5~20分钟,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 严重 | |
2-3 | ——迟到20分钟以上、擅自停课或无故缺课 | 重大 | |
3 | 教师未经批准,擅自 |
| |
3-1 | ——变更主讲教师、找人代课或变更上课时间和地点 | 一般 | |
3-2 | ——舍弃(或脱离教学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影响正常教学进程 | 严重 | |
4 | 教师上课拨打(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活动,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时间达 |
| |
4-1 | ——5分钟以内 | 一般 | |
4-2 | ——5分钟以上 | 严重 | |
5 | 教师教学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
| |
5-1 | ——基本概念(原理)或原理明显错误 | 一般 | |
5-2 | ——无教案(讲稿、课件)、教材、教具等必备教学资料上课 | 一般 | |
5-3 | ——不按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要求上课 | 一般 | |
5-4 | ——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 | 严重 | |
6 | 教师无故不接受教学任务,如上课、监考、阅卷、教研室活动等 | 严重 | |
7 | 上课教师体罚或辱骂学生,或默许、暗示、鼓励学生罢课闹事 | 重大 | |
8 | 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等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讲授低级趣味内容 | 重大 |
类 别 | 序 号 | 事 项 | 级 别 |
教学(作业) | 9 | 整个学期,教师未按教学要求,给学生安排答疑 | 一般 |
10 | 整个学期,教师未按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或练习(含实验和实习报告),未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 严重 |
类 别 | 序 号 | 事 项 | 级 别 |
教学 (实践教学) | 11 | 教师未及时将实验计划报实验室造成课前准备不足,影响上课或因工作失误,导致实践教学活动中断 | 一般 |
12 | 教师未经批准,擅自缩减实践教学内容和时间 |
| |
12-1 | ——1天以内 | 一般 | |
12-2 | ——1天以上 | 严重 | |
13 | 教师指导实习和实验时,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不进行指导 | 一般 | |
14 | 因指导教师指导失误或擅自离岗,造成学生在教学中受伤或造成公共财产损失 |
| |
14-1 | ——公共财产损失500~1000元或学生必须就医 | 一般 | |
14-2 | ——学生必须住院,公共财产损失1000~5000元 | 严重 | |
14-3 | ——学生受到严重伤害,公共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 | 重大 | |
15 | 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或对工作不负责 |
| |
15-1 | ——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或1/3学生的论文(设计)质量未达到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 | 一般 | |
15-2 | ——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未发现学生抄袭 | 严重 |
类 别 | 序 号 | 事 项 | 级 别 |
考试(成绩) 管理 | 16 | 教师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或进行试卷分析(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习报告等材料),影响教学档案归档工作 | 一般 |
17 | 教师对考试试卷命题(含补考试卷)不认真 |
| |
17-1 | ——试题与前两年已使用试题完全相同 | 一般 | |
17-2 | ——卷面上出现错、漏达3处以上并影响试题的分值达10分以上 | 一般 | |
17-3 | ——卷面上出现错漏导致考生无法答题的题目分值达20分以上 | 严重 | |
18 | 命题教师课程结束前2周,未按时提交所负责命题的试卷 |
| |
18-1 | ——时间超过2天 | 一般 | |
18-2 | ——时间超过4天 | 严重 | |
19 | 教师未经批准,擅自 |
| |
19-1 | ——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 | 一般 | |
19-2 | ——停止考试或请他人代替监考 | 严重 | |
20 | 非意外原因,监考人员在监考正式开始后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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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5~10分钟 | 一般 | |
20-2 | ——10~20分钟 | 严重 | |
20-3 | ——20分钟 | 重大 | |
21 |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 |
| |
21-1 | ——闲聊、看书报、随意外出等行为,未履行监考职责 | 一般 | |
21-2 | ——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或庇护、不及时处理,或由于监考不严而出现集体舞弊 | 严重 | |
22 | 试卷评阅人评阅不认真,阅卷误差率 |
| |
22-1 | ——占试卷总份数的5%以上 | 一般 |
类 别 | 序 号 | 事 项 | 级 别 |
考试(成绩) 管理 | 22-2 | ——占试卷总份数的10%以上 | 严重 |
23 | 阅卷人阅卷不认真,漏评试卷 |
| |
23-1 | ——5份以下 | 一般 | |
23-2 | ——5~10份 | 严重 | |
23-3 | ——10份以上 | 重大 | |
24 | 阅卷人不按评分标准或计分比例,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随意改动或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或期评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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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3~5分 | 一般 | |
24-2 | ——6~10 | 严重 | |
24-3 | ——10分以上 | 重大 | |
25 | 监考人员在考前丢失试卷或考后漏收学生考卷 | 重大 | |
26 |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不按规定程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造成学生成绩存档和学籍处理错误 | 重大 | |
27 | 教师、监考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泄露考查、考试内容,暗示、鼓励学生考试作弊 | 重大 | |
28 | 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成绩单和登录考试成绩(含缓、补考成绩) |
| |
28-1 | ——超过2天 | 一般 | |
28-2 | ——超过4天 | 严重 | |
29 | 教师登录学生课程成绩后,更改学生成绩人数 |
| |
29-1 | ——3~6名 | 一般 | |
29-2 | ——7名以上 | 严重 | |
30 | 因试卷印刷错误或因试卷份数出现差错,影响考试达3次或推迟考试达10分钟以上 | 一般 | |
31 | 教学服务人员试卷分装出现严重错误,造成多个考场无法按时考试 | 严重 | |
32 | 组织学生参加全区或全国性统考,因工作疏漏或违规操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重大 | |
33 | 教学管理人员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 重大 | |
类 别 | 序 号 | 事 项 | 级 别 |
教学管理 | 34 | 无不可避免原因,教学单位未能按时上报选课安排表、学期教学任务表、教材选用计划等材料,时间超过 |
|
34-1 | ——2~6天 | 一般 | |
34-2 | ——7天以上 | 严重 | |
35 | 教学管理人员因安排不当或通知错误等原因影响上课一学期达5次,或影响考试达3次 | 一般 | |
36 | 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将课表、调课通知单、考试日程表、监考通知单发至教师、学生、监考人员,导致多个班级停课或延误考试 | 严重 | |
37 | 教学管理人员未经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或主管职能部门审批,随意调课、停课,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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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1学期1次 | 一般 | |
37-2 | ——1学期2次以上 | 严重 | |
38 | 教学管理人员因自己工作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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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漏订、错订教材,影响了教学 | 一般 | |
38-2 | ——发放教材不及时(出版商或供货商的原因除外),各教学单位不按时领取教材,影响了教学秩序 | 一般 | |
38-3 | ——至开学第2周,必修课教材缺书率达20%以上 | 严重 | |
38-4 | ——私自发放不经审批的自编教材,影响了教学秩序 | 严重 | |
39 | 教学单位对教材质量审核不严,致使质量低劣教材进入课堂,影响了教学正常运行 | 重大 | |
40 | 教学管理人员因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 严重 | |
41 | 教学管理人员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 严重 | |
42 | 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 重大 | |
43 | 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了严重后果 | 严重 | |
44 | 班主任、辅导员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 重大 | |
类 别 | 序 号 | 事 项 | 级 别 |
教学保障 | 45 | 教学服务人员开学前未对教学设施进行认真检修而影响了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 一般 |
46 | 上课或考试时间已到,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含教师休息室)或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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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 ——推迟上课或开考时间达5分钟以上 | 一般 | |
46-2 | ——推迟上课或开考时间达10分钟以上 | 严重 | |
47 | 无不可避免原因,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承诺完成的维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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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 ——3个工作日内未能修复 | 一般 | |
47-2 | ——超过7个工作日未能修复 | 严重 | |
48 | 无不可抗拒因素,非校外因素造成的校班车迟到5分钟 | 严重 | |
49 | 无不可避免原因,因工作推诿或疏漏导致教学工作出现较大的混乱 | 严重 | |
50 | 事先无通知停电或供电系统故障停电,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100人以上,而主管职能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
重大 | |
51 | 在教学活动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不能及时积极抢救、治疗或转院,造成严重后果 |
重大 |
附件2:
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登记表
教学事故 责任人姓名 |
| 教学事故 责任人单位 |
|
教学事故概述(可另附页) |
填报人签章: 年 月 日 | ||
教学事故单位查实和初步处理意见 | 认定等级:一般;严重;重大。(在相应等级上打√)
处理意见:
分管领导签章: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或研究生学院)认定意见 | 认定等级:一般;严重;重大。(在相应等级上打√)
处理意见:
分管领导签章: (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处理意见 | 认定等级:一般;严重;重大。(在相应等级上打√)
处理意见:
组长签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件3:
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初步认定通知书
同志:
经调查,您在 年 月 日的 中发生了 (事件),按照《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初步认定为(□一般;□严重;□重大)级教学事故。若您对学校认定的事故等级与处理意见有异议,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诉。
附表: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申诉登记表
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年 月 日
附表:
广西师范大学教学事故申诉登记表
事故责任人 |
| 所在单位 |
|
事故责任人 申诉意见 (可加附页) |
申诉人(签章): 年 月 日 | ||
教学事故 复核结果 (可加附页) |
复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 ||
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意见 |
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组长(签章): (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