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生党支部之间的交流与协调,充分发挥学生党支部在学生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成立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党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组织、协调、指导各学生党支部,着力提高学生党员整体素质,支持、参与学院学生工作,促进学院学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组成。委员会设常委会,组成为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老师)由院党委各指定一名委员中的学生辅导员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学生)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老师)商询各学生党支部书记后在委员中产生。
委员会下设四个工作部,部长由委员兼任,成员原则上由学院党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所有职务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
第五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分为四个方面,即组织协调、学习宣传、纪律检查以及党建带团建。
第六条 委员会组织工作部负责学院学生党建的组织协调职责,具体包括:
(一)规范统一学生党支部各项规章制度;
(二)统一协调学生党支部之间各项工作进度(进程);
(三)组织开展支部之间、支部与团学会(或专业、班级学生)之间的各项交流活动以及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党支部”为名义的各项对外活动;
(四)接转新入学学生党员党组织关系;
(五)开展党员年度统计工作;
(六)组织开展支部间交流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参与学院举办的活动;
(七)经院党委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宣传工作部负责学院学生党建的学习宣传职责,具体包括:
(一)指导、协调各支部开展理论学习;
(二)组织全院性的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理论学习,组织新党员培训;
(三)组编理论学习资料;
(四)组织开展理论、时政知识考核;
(五)组织分党校有关工作;
(六)统一开展支部对内、对外宣传。
第八条 委员会(安全稳定与)纪检工作部负责学院学生党建的(安全稳定与)纪律检查工作,具体包括:
(一)开展党风党纪教育;
(二)检查监督各支部完成(执行)各项统一性工作(任务)情况;
(三)开展党员形象专项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处理建议;
(四)受理与学生党建有关的投诉和举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予以反馈;
(五)组织、指导团学会有关部门开展学生安全稳定宣传教育;
(六)联系、指导班级安全信息员工作,组织排查、分析学生中存在的不安全稳定因素,提出预防措施、改进意见和处理建议;
(七)制定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干预,防止事态扩大;
(八)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工作机制。
第九条 委员会青年工作部负责学院学生党建的党建带团建工作,具体包括:
(一)指导院团学会开展重要工作;
(二)推荐院团学会主要干部;
(三)开展团学干部特别是党员学生干部教育;
(四)推荐优秀团学干部加入党组织;
(五)建立健全学生党支部与班、院团学会之间的各项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一节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和临时会议制度。
委员会例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常委主持,参加者为委员会委员。例会有全体例会和常委会,全体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假期除外),常委会每周召开一次。
全体例会主要内容是:
(一)讨论制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
(二)讨论制定重要工作规章制度;
(三)对重要事项形成决议;
(四)其他事项。
常委会主要内容是:
(一)对近期工作进行总结,讨论下一阶段工作部署;
(二)敦促检查各支部、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三)议定决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提请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常委会成员;
(二)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安全稳定与)纪检工作部部长;
其中(三)项人员只能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请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 委员会所有涉及学院学生党建各项重大问题的决议均应按照民主表决,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形成。决议形成后,报学院党委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委员会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节 分工负责制度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及各部部长在各自分工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并就有关工作情况向委员会负责。
第三节 征询协商制度
第十六条 委员会在开展工作时应就重要事项征询群众和相关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部长)在开展工作时应主动与其他委员(部长)、各委员进行协商,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 档案制度
第十八条 委员会建立档案制度。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资料;
(二)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基本信息;
(三)委员会开展的活动策划书、总结等材料
(四)各学生支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年度发展计划等材料;
(五)各学生支部学生党员和支部委员会基本情况;
(六)入党积极分子统计信息;
(七)各项会议记录;
(八)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委员会安全与纪检工作部应建立专项档案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广西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