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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林静发布时间:2009-06-16浏览次数:359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政学工〔2006〕22号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现将《广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学生  助学△  贷款  办法  通知                         

  广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6月19日印发 

校对:李宇杰     录入:贺红征                        (共印15份)

 

附件:

广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含义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商业银行向高等院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发放,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 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在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 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三) 资格审查有如下情况者不予推荐:

1.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学校处分;

2.学习成绩未达到要求;

3.由于非疾病等原因停学;

4.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借款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一) 如实完整提供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伪造材料骗取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有乡、镇、街道等同级以上的民政部门或政府部门公章认可的《广西师范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家长意见书》;

4.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父母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6.已婚者须提供配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7.填写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广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推荐表》;

8.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 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承担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全部责任。

(三)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诚信教育活动,自觉培养诚信意识,毕业后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四) 借款学生有义务向贷款银行和学校提供个人联系电话、家庭地址、通讯方式以及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后十日内通知学校和贷款银行进行更改。

(五) 借款学生应自行关注相关贷款金融信息,主动登录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与奖助学金网站,了解个人贷款情况和相关贷款信息。

(六) 借款学生的信息将记入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该信用记录将广泛应用于本人的留学、创业、购车、购房、信用卡等贷款申请的审核,如学生出现违约行为,则自行承担不良信用记录对个人生活的一切影响。

(七) 借款学生的全部个人信息将记入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如学生出现违约行为,将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上公布。

(八) 如果借款学生出现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的违约行为,贷款银行可在公开报刊等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后就业单位、拖欠贷款本息金额等信息。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额度与比例规定

(一) 贷款金额

农林、师范、民族等专业的学生最高不超过每人4500元/学年,其他专业的学生最高不超过每人6000元/学年。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在本校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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